交通事故和解理賠事宜 - 工作
By Mary
at 2012-06-20T00:00
at 2012-06-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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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1年4月初於宜蘭縣冬山鄉香和路口與人發生擦撞,本人於十字路口停紅燈轉綠燈時要右轉,對方為騎機車直行方向,對方撞上我的右前輪後摔倒,送醫後,左肩鎖骨及肋骨斷裂,醫生說不用開刀,會自行癒合,所以對方休養了2個半月,原本只說將醫藥費處理即可,現今談和解時,另加上要求工作賠償2個半月,因為我只保強制險,並未加保第三人險,故需要自行負擔2個半月的工作補助,但因本人經濟狀況並不好,無法賠償,對方即說要告我過失傷害罪,並加求精神賠償。請問休養2個半月的公做賠償要求合理嗎?另若我無法一次付出賠償金額,可否有其他方式,或是像其他人說,給個紅包意思意思。
備註:對方為一位60初頭的老先生,平時為機關的臨時契約工!
備註:對方為一位60初頭的老先生,平時為機關的臨時契約工!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2-06-22T03:18
at 2012-06-22T03:18
By Olga
at 2012-06-24T23:50
at 2012-06-24T23:50
相關保險理賠建議您直接參考我的個人簡介
如果還是不了解請直接來電洽詢
肇事責任與理賠有很大關聯,分析肇事責以及事發情形,爭取後續理賠。
一個月後請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利於分析責任案情,如不服初步研判,可自費3000元找鑑定委員會。
可找各地區的調解委員會(區公所OR鎮公所),若雙方調解不成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
最後一步只有訴訟一途之前,可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
讓警察替您蒐證,且可免了律師費用。
"刑法第284條"加害者若在事故中因肇事、違規,以致人受傷
過失傷害即可成立。
調解前,可準備相關損害(無法工作的損失、薪資證明)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整理如下: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By Christine
at 2012-06-21T20:30
at 2012-06-21T20:30
保障自身權益別讓權益睡著了
權益是大家需要學習
並且用來保護自己和幫助他人
所以別小看自身權益
請在奇摩收索MY權益ITM
對你有所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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