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利用人權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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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有關交通事業利用人(托運人)的權利中

1. 安全送達權利 2.按時送達之權利

民法的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 毀損" "遲到", 應負責任...
這條若出在選擇題裡到底該選安全送達還是按時送達?

因為民法這條法規是二點都有提到, "喪失, 毀損"算是安全送達,
"遲到"是按時送達, 做題目時答案是安全送達, 但按時送達不能算嗎?

我是上函授, 沒老師可以問, 寄email問都沒有下文...想上來請教一下各位板友
有沒有較確實一點的解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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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the avatarXanthe2014-01-02
安全送達權利:法規規定有損害,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按時送達權利:遲到負賠償責任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1-03
了解了~~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