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事實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
(B)行政事實行為若有違法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C)作成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公務員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D)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ANS: D
想請問選項(A)
行政事實行為是公權力行政,例如行政指導,那為何可能為私經濟行政?
是否可用--> 行政契約為私經濟行為,由國家處於私人相當的法定地位,在司法支配下
為之各種行為,所以又稱國庫行政。EX : 清寒補助、紓困補助、採購公務、出售政府持
股,雇用臨時工。.........來解釋????
再者選項(D)
事實行為之定義: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那為啥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我是以強制措施的定義:行政機關(尤其警察機關)運用物理的強制力,已實施行政處分
之內容或逕行執行法令之行為。
來解釋事實行為需法律保留~
EX:拘提或管收時,應使用依定格式之拘票或管收票,並按法定程序執行
行政執行法§19)或以書面通知(社會秩序維護法§6)
不知道這樣解釋是否行的通?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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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
現在是 颱風天 喔! :)
趕快去做正經事吧 ~ 別浪費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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