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關務三等法制的刑法題目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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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 之妻甲趁 B 住院期間,盜用 B 之印章,明知 A 股份有限

公司未實際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假傳 B 之指示,命秘書乙繕打前開議事錄, 登

載 A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該等會議,並在會議中通過修改章程、解任及補選董事、 董事

長、監察人等決議事項。乙雖未參加會議,但不疑有他,仍依指示辦理,復持 以申辦

變更登記。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甲成立217條盜用私印章罪,這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甲能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嗎??

乙不會成立215跟216這沒問題,因為已經盡到形式審查義務

可是依照共犯從屬性理論

甲並沒有一個可供從屬的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

那原則上應該是無罪吧

如果是依照通說的見解的話,應該是無罪



可是實務見解是

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既然可以以31條第1項擬制成有身分之人而成為純正身分犯的

行為主體,那間接正犯自然也是可以成立而富共犯的刑責

(司法院院字第785號)


可是另外一個判例是

利用公務員登載不實才能成立間接正犯

如果是利用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沒有成立間接正犯的餘地

這點從刑法213跟214就看的出來

意味著實務不處罰業務登載不實的間接正犯




所以


題目中的甲


到底能不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呢

這是四月考的三等關務法制刑法

有人能提點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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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Emily2015-06-07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