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之第三人與行政機關的關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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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我想問在行政執行當中

有一個第三人代履行的制度

那這個第三人跟行政機關間之關係

通說認為是私法契約

為何不是行政契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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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4-04-16
據了解,個人與國家屬於公法,個人與個人屬於私法
Freda avatarFreda2014-04-16
依照邏輯推論,個人覺得應該是行政法條程序條約
若依照契約來講,個人覺得行政契約比較接近。
Olive avatarOlive2014-04-16
行政執行法29條第一項 ..."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Rae avatarRae2014-04-18
指定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通說採否定說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4-18
第三人。ex:拖吊業者與政府簽定的是"私法契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4-20
委託之事項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者
Jake avatarJake2014-04-22
委託之協議屬行政契約,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之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4-26
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視之。
Carol avatarCarol2014-04-27
代履行是政府機關採買勞務的單純私法契約呀,除非是自己
Ina avatarIna2014-04-30
代履行是代替人民履行公法上義務,既然主體是人民自
然義務內容就不涉及公權力和公益,既然行為不涉及該
契約自屬私法契約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5-03
我是覺得背這東西沒意義,反正公法定性要公則公要私則私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5-07
私的理由總共有依私法(單純的租賃)、行政私法粗三分等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5-08
但是既然是代為履公法義務,公法義務是啥標的。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5-08
不過這種定性還是一樣很無聊,你用公私法跟契約定性說去
定要幾說有幾說,背這無聊東西還是背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