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為法定要物行為
其要件為債權人知悉而受領債務人之aliud
此際之債權人知悉應為權利發生事實,對吧?
所以應該要由債務人舉證債權人受領時知悉,對吧?
不過感覺起來怪怪的…
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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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件為債權人知悉而受領債務人之aliud
此際之債權人知悉應為權利發生事實,對吧?
所以應該要由債務人舉證債權人受領時知悉,對吧?
不過感覺起來怪怪的…
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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