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前科可是好多年了有辦法考計程車嗎? - 工作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08-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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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約在7~8年前
不懂事的時候
犯下幾項罪
有搶奪 恐嚇取財 跟違反毒品管制條列
不過搶奪跟恐嚇取財都是未滿十八犯下的
在成年後有毒品案
可是我已經正常工作7~8年了
也有正職
因為媽媽是計程車司機
想說下班兼差
拿職業大客車的去換小客車
問題是 現在我可以去考營業登記證嗎?
如果可以 那我該如何去申請辦理?
請大大們幫我找尋答案>"<
在下終身感激 .....
Update:
(大法官解釋584號)
隨時檢討改進;~~~~~~~> ( 且若已有方
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
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 ) <~~~~~~~,俾於維護公共福祉之範圍內,更能貫徹憲法人
民工作權之保障及平等原則之意旨,併此指明。
請問我看到的這一偏大法官解釋584號 結尾部分 有 ( ) 的那一段
難道是我誤解了 ~"~?
Update 2:
難道沒有人可以幫我解釋.......大法官解釋584號,我上述那一段的的話嗎~"~?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9-09-01T05:25
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及患病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37,之規定
你有那些前科,是無法擔任營業汽車駕駛人
還是另外改業吧

2009-08-29 14:46:25 補充:
第三十七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之消極資格)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2009-08-29 14:46:44 補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9-08-29T20:59
我記得有前科的 不能考計程車登記證 去交通大隊辦登記證 裡面人員會給簽下一位合約 著名 你不能有前科@@
2009-09-03 23:07:35 補充:
大大你別鬧了-.- 你有搶奪 恐嚇取財 跟違反毒品管制條列等前科 是禁止考計程車登記證的 你去報名時裡面人員會查.-.-
逾期在這問 不如直接去交通大隊問裡面的人員即可 你就知道了.....
2009-09-05 19:44:15 補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條
經判決罪刑確定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也就是說 : 『 永遠不能辦 』
也有人不滿,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結果, 就生出了釋字第584號解釋文
內容大概是說處罰條例37條原則上不違憲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9-09-02T07:00
有前科可以當總統...等.但是不能開計程車. ( 該如何去申請辦理?)勸你別白忙一場.白跑一場! 法令是當初明*黨執政時更改ㄉ.以往只有強姦.性侵及重大前科不能跑計程車.現今連詐欺犯都可以跑計程車.!! 不能跑計程車包括八大項前科.只能說大部份都不能升請! 我想幫你但是我自己也沒登記證.你只有就這樣開吧!警局伯伯攔到時.好禮ㄉ請他網開一面.如果不行.罰單1500元! 有機會有認識ㄉ立法委員.拜託他們修改這ㄍ爛法令.逃亡都有時效.但計程車是有前科ㄉ人一輩子不能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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