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法 不得任用及遷調人員之期間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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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有關第一項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
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
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其中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為何不是直接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呢?


是因政務首長依慣例是禮貌性辭職,所以不用離職一詞嗎?
這裡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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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13-10-30
新人宣誓上位之後,有可能繼續留用原政務首長
如果定在舊人離職日,那反而有bug
Steve avatarSteve2013-11-01
了解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