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號)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公司在章程中明定,
以現金或股票分派酬勞給員工。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中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
以現金或股票分派員工酬勞,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以及出席的半數董事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工商界認為這是選舉考量,為了討好勞工選票。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柏豐認為,不應為了選舉通過各式法案,損害台灣的投資環境;
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指出,過去企業有獲利就會分配給員工,
現在在公司法「明文規定」強制分紅,根本是「多此一舉」。
http://www.bcc.com.tw/newsView.256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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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多此一舉,反正你們也不會真的分紅
通通都拿去養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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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金或股票分派酬勞給員工。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中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
以現金或股票分派員工酬勞,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以及出席的半數董事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工商界認為這是選舉考量,為了討好勞工選票。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柏豐認為,不應為了選舉通過各式法案,損害台灣的投資環境;
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指出,過去企業有獲利就會分配給員工,
現在在公司法「明文規定」強制分紅,根本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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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多此一舉,反正你們也不會真的分紅
通通都拿去養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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