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 工作
By Mason
at 2014-02-05T00:00
at 2014-02-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21歲,戶籍所在地為台北市北投區,目前就讀大學日間部,有利用課餘時間打工平均一個月收入約14000元。
父母親已離婚10年以上,目前戶口是在父親家,成員有祖父母(均超過65歲)、繼母。
母親戶口名簿只有她一人,她沒有工作,也無任何動產、不動產。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把自己的戶籍遷入到母親戶口,是否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低收我計算過,所得超過最低生活所需,但中低收入戶是符合的。
還有一個疑問,我父親雖然在不同戶,但他的所得是否也要一並計算,因為我看申請條件是直系親屬都要列入計算。
Update:
washington大大,不好意思,您是否可以完整回答我,我好給您點數
Update 2:
擎天大大:我實際上一直與母親居住,父親也沒有給我實質上的扶養,如果申請人是我母親的話,她的前配偶(我父親)的所得是否可以不納入計算,只有我和母親是一個中低收入戶口,不好意思麻煩您解答了
父母親已離婚10年以上,目前戶口是在父親家,成員有祖父母(均超過65歲)、繼母。
母親戶口名簿只有她一人,她沒有工作,也無任何動產、不動產。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把自己的戶籍遷入到母親戶口,是否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低收我計算過,所得超過最低生活所需,但中低收入戶是符合的。
還有一個疑問,我父親雖然在不同戶,但他的所得是否也要一並計算,因為我看申請條件是直系親屬都要列入計算。
Update:
washington大大,不好意思,您是否可以完整回答我,我好給您點數
Update 2:
擎天大大:我實際上一直與母親居住,父親也沒有給我實質上的扶養,如果申請人是我母親的話,她的前配偶(我父親)的所得是否可以不納入計算,只有我和母親是一個中低收入戶口,不好意思麻煩您解答了
All Comments
By Cara
at 2014-02-06T12:26
at 2014-02-06T12:26
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以上不同戶籍仍須列入計算)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
~~~~所以遷戶籍,只是不計算祖父母與繼母,父親仍要列入計算。
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資格(3項中1項不符,即不能通過)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0,261元以下。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
~~~父母雖已離婚,但你已成年,只要父母還活著~~不同戶籍仍要列入計算
~~~雖無工作, 但未滿65歲,仍須核定工作收入。
需以行業平均收入,或初任人員平均收入核定收入(約24000元/月),至少以基本工資核定收入(19047元/月)
~~日間部學生,不核定工作收入~~~但有{所得}仍須列入收入計算。
2014-02-05 09:52:19 補充:
如果申請人是我母親的話,她的前配偶(我父親)的所得是否可以不納入計算,只有我和母親是一個中低收入戶口,不好意思麻煩您解答了
~~~不管有無實際扶養、有無同戶籍~~~父母都要列入計算。
~~~由母親申請~~~不計算你父親(前配偶)
但需計算你母親的父母,以及你母親所有的子女。
2014-02-05 09:53:14 補充:
如果申請人是我母親的話,她的前配偶(我父親)的所得是否可以不納入計算,只有我和母親是一個中低收入戶口,不好意思麻煩您解答了
~~~不管有無實際扶養、有無同戶籍~~~父母都要列入計算。
~~~由你母親申請~~~不計算你父親(前配偶)
但需計算你母親的父母,以及你母親所有的子女。
By Ina
at 2014-02-07T22:53
at 2014-02-07T22:53
只能申請中低收入戶
因為祖父母(均超過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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