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申請問題 - 工作
By Ingrid
at 2009-04-18T00:00
at 2009-04-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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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母雙亡.我的監護權很早就改為奶奶
從小跟奶奶同住.前鎮子奶奶車禍成為植物人
我想申請低收入戶是否會過
戶籍我跟奶奶同住而已.且我剛失業.無任何財產.只有一台車子
從小跟奶奶同住.前鎮子奶奶車禍成為植物人
我想申請低收入戶是否會過
戶籍我跟奶奶同住而已.且我剛失業.無任何財產.只有一台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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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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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4-18T09:28
at 2009-04-18T09:28
你的自訴基本上應該符合申請,建議你詢問當地里幹事最清楚
下列有『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條例』你參考看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鑑於單親爸爸約佔單親家庭家長的四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所以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這次修法也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減輕這些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二、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申請人需「65歲以下」年齡限制。三、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修正前條例補助就讀於大專院校之子女之學雜費30%,修正案提高至 60%,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權益,協助下一代脫貧。四、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基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缺乏支持,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獨力扶養子女的申請限制。
社會處表示,所謂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動產平均一人不超過新台幣294,870元整、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市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
所有生活補助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6.財產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7.相關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在監證明、失蹤證明書等)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不然你也可以打電話到1957大溫暖專線詢問看看。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加油嚕!
By Ina
at 2009-04-22T00:53
at 2009-04-22T00:53
一、低收入戶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居住地)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之最低生活費。(98年為9,660元)
1.21~54歲者其財稅資料之平均薪資低於23,841元者以23,841元計算,高於23,841元以財稅資料之平均薪資計算。(若可舉證當年度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者,以舉證之平均薪資計算。)
2.16~20歲及55~64歲者其財稅資料之平均薪資低於17,280元者以17,280元計算,高於17,280元以財稅資料之平均薪資計算。
3.財稅查無薪資,但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仍需計算工作收入。
(1)16~20歲及55~64歲以17,280元計算工作收入。
(2)21~54歲以23,841元計算工作收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
(二)動產:全戶不得超過75,000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75,000元。
計算方式:全家共6人,家庭動產不得超過45萬元。
(75,000 x 6 = 450,000)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260萬元。土地以公告價值計算;房屋以評定價值計算(非市價)。(以國稅局財稅資料為準)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最低生活費之2.5倍。(98年為24,150元)
※薪資所得之計算同低收入戶計算方式。
(二)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0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計算方式:全家共6人,家庭動產不得超過325萬元。
(2,000,000 + 250,000 x 5 = 3,250,000)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650萬元。土地以公告價值計算;房屋以評定價值計算(非市價)。(以國稅局財稅資料為準)
三、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年滿65歲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最低生活費之1.5倍或2.5倍。
(98年1.5倍為14,490元、2.5倍為24,150元)
※薪資所得之計算同低收入戶計算方式。
(二)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5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計算方式:全家共6人,家庭動產不得超過375萬元。
(2,500,000 + 250,000 x 5 = 3,250,000)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650萬元。土地以公告價值計算;房屋以評定價值計算(非市價)。(以國稅局財稅資料為準)
※附註說明:
1.手抄戶籍登記簿:
(1)低收及中低身障:被核列人口有民國66年次以前出生者需附,所附資料需能檢視66年次以前出生者所生育之全部子女。
(2)中低老人:含案夫或妻之一方、所生育之全部子女及其子女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孫子女。
2.郵局帳戶:
(1)低收:檢附家庭人口全部往來郵局帳戶,家人未於郵局開戶者檢具切結書。
(2)中低老人及身障:檢附領款人之帳戶,領款帳戶與領款人不同者檢具切結書。
(3)存摺內頁影本:新案檢附最近一年,舊案檢附最近三個月。
http://www.nhdo.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
但是如果你具有下列情況 是不可申請的
1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10年者。
2國民住宅承租戶及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
3租賃住宅為違法出租之國民住宅者。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者。
By Regina
at 2009-04-18T10:33
at 2009-04-18T10:33
內政部社會司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7樓
電話:(02)23565181-84
傳真:(02)23976857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110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02)27208889
(02)2720655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802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2樓
(07)3373365
(07)3333565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
220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5樓
(02)29603456
(02)29693894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260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
(03)9328822
(03)9328522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330桃園市縣府路1號
(03)3375900
(03)3362942
新竹縣政府社會局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03)5519058
(03)5554694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
360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037)328841
(037)355329
台中縣政府社會局
420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04)25263100
(04)25264411
彰化縣政府社會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與路100號
(04)7264150-2
(04)7238243
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049)2222106-9
(049)3204188
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05)5323395
(05)5348530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 二路東段1號
(05)3620123
(05)3620348
台南縣政府社會局
730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06)6322231
(06)6321150
高雄縣政府社會局
830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段120號
(07)7905555
(07)7475438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
900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
(08)7378821
(08)7361026
台東縣政府社會局
950台東縣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50731
(089)3345451
花蓮縣政府社會局
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27171
(03)8230840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74400
(06)9264067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02)24201122
(02)24258637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
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
(03)5261409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400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53號
(04)22272447
(04)22291807
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600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05)2254321
(05)2292835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708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
(06)2991111
(06)2991764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082)322897
(082)320105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209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號
(0836)25131
(083)6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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