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的資格相關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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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09-0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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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台南縣麻豆鎮,一家總共有六口(內我.爸爸.媽媽.弟弟,女兒2歲.老婆),媽媽和我2人有工作,爸爸領有殘障手冊,每個月領4千元補助,弟弟目前在讀高中,如果我想申請低收入戶,全家所得不能超過多少?我老婆在家在小孩帶小孩,沒有上班,她可以算無收的人嗎?因為卡債,所以被宣佈破產,這樣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另外有分戶,跟我不同戶的大伯一家人,他們的所得嗎?會併入計算嗎?
Update:
我老婆的父母所得要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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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09-02-22T15:33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請參照上開說明。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中低收入戶要家中有65歲老人或有殘障手冊方可申請..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9-02-25T08:39
這樣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答︰不行。你、老婆、媽媽,都是有工作能力的人。無工作並不表示無法工作。
我老婆的父母所得要計算嗎?
答︰不用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9-02-24T05:23
..社會局:http://www.sw.tpc.gov.tw/web/Home?command=display&...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柯中芬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78 傳真:02-29666556 Email:[email protected] 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身分證,其他證書其他證書: 1.臺北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表 2.出生證明 3.低收入戶證明 4.最新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郵寄 處理期限 工作天:12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曾美齡、莊孟樺、林宗秉、陳碧玲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0、3698、3679、3682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並於次月9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內。 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有很多第二: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37/%E9%80%99%E4%BA%8C%E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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