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申請? - 工作
By Tracy
at 2013-05-04T00:00
at 2013-05-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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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請下個學期的學費減免(大學),所以需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爬了很多文,還是不清楚一些問題,以下:(家裡有我跟媽媽,妹妹跟弟弟四人)
1.有些回答是,申請人(我自已)去申請就只算我跟媽媽的收入財產就好了(2人),有的回答是算全戶的,還要包括妹妹跟弟弟的收入財產(共4人),所以我不懂到底是怎麼算的?
2.如果符合資格,是要準備哪些資料之後再去鄉公所申請?
3.準備那些資料之後,鄉公所會幫我們查我們符合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哪一種嗎?還是我們要自已選要申請哪一種(怕說要申請低收入戶結果不符合),再花時間另外申請中低收入戶??
Update:
另外我想問每人每月所得是以國稅局查的所得去算還是以政府有能力每月所得去算的?
1.有些回答是,申請人(我自已)去申請就只算我跟媽媽的收入財產就好了(2人),有的回答是算全戶的,還要包括妹妹跟弟弟的收入財產(共4人),所以我不懂到底是怎麼算的?
2.如果符合資格,是要準備哪些資料之後再去鄉公所申請?
3.準備那些資料之後,鄉公所會幫我們查我們符合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哪一種嗎?還是我們要自已選要申請哪一種(怕說要申請低收入戶結果不符合),再花時間另外申請中低收入戶??
Update:
另外我想問每人每月所得是以國稅局查的所得去算還是以政府有能力每月所得去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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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5-08T08:43
at 2013-05-08T08:43
1.有些回答是,申請人(我自已)去申請就只算我跟媽媽的收入財產就好了(2人),有的回答是算全戶的,還要包括妹妹跟弟弟的收入財產(共4人),所以我不懂到底是怎麼算的?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特殊境遇家庭都需要計算『應計人口』的收入、財產,
應計人口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所得稅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以上不同戶籍也要列入計算)+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祖、孫)。
雖然『應計人口都是一樣』但是因為『申請人』不同人,應計對象也不同。
補助對象也會不同~
你媽媽請~~計算~媽媽(申請人)、外公外婆、子女、配偶(離婚3年以上免計) 補助媽媽及子女。 你 申請,計算你的父母、子女、配偶(沒有免計) 只補助你自己
2.如果符合資格,是要準備哪些資料之後再去鄉公所申請?
基本資料: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包括所有『應計人口』~不同戶籍都要申請出來現在全國連線,你可以在任何戶政事務所申請到相關人口的戶籍謄本~~單親友監護權者~~要列印記事欄,)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依各公所指定郵局或銀行)如果要審核數度快一點,帶應計人口的身分證、印章到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財產清單~~(沒有申請,就由社會局向國稅局調查,速度慢一點)
應計人口~ 無工作能力證明:(有則附有利於通過、無則免)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服役證明、服監證明、重大傷病證明、、、、、
3.準備那些資料之後,鄉公所會幫我們查我們符合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哪一種嗎?還是我們要自已選要申請哪一種(怕說要申請低收入戶結果不符合),再花時間另外申請中低收入戶??
公所通常會問(或申請書內容選項~勾選)『如果不符資格,願不願意改申請其他補助』~~勾選、說~~『願意』就好
另外我想問每人每月所得是以國稅局查的所得去算還是以政府有能力每月所得去算的?有工作能力人口(16歲以上、65歲以下、沒有在學、沒有讀日間部、重大傷病、殘障手冊、服役、服刑)都算有工作能力人口~
有工作能力如何計算收入:
、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
圖片參考:http://sowf.moi.gov.tw/10/images/up13.gif
答: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A.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B.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依98年度薪資調查報告,例:計程車司機31,781元、體力工24,760元、水電工32,287元、清潔作業員21,930元…)
C.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23,896元)核算。(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7,8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3)特例(未提供薪資證明且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或未就業者):
A.原住民之工作收入按一般勞工工作所得÷原住民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約為1.4倍,例:計程車司機31,781÷1.4=22,701元)。
B.16歲以上未滿20歲、60歲以上未滿65歲,依核算收入70%核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70%=12,516元)
C.身心障礙者,依核算收入55%核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55%=9,834元)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參閱http://sowf.moi.gov.tw/10/9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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