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資格搞不懂..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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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戶籍在彰化,39年次,未婚,無勞保,積欠健保費,有前科,名下無不動產,獨自租屋在外,無收入,無任何補助,除了有兄弟尚在世以外應該算獨居老人了。
請問他這樣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該如何申請?
Update:
照各位說的整理一下,基本上就是未滿65歲又沒有扶養親屬或身心障礙證明及其他者即視為有工作能力者,不符資格申請。這樣嗎?
像他的情況也不知道要去找哪裡,曾經入監近8年,假釋去年初才刑滿,去年底又因選罷法入監,出來8.9年的時間也只能打打零工`當一下樁腳之類的,他也沒娶老婆也沒有兒女,本來在四合院裡面還有個落腳的地方,又因與其他兄弟不合只能在外面租房子,我們其他人想幫忙也能力有限,8月他出來也沒地方可以住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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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06-07
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証明書or殘障手冊,學生証明(日),未與公婆住在一起,獨自在家扶養6歲以下兒童外,餘不論有無工作,均依其專長,政府所訂標準列計;但無因定雇主的零工標準列計額,男性是23869,女性是17280。有工作能力!應不符核要件!工作能力認定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一〉25遂亦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1.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2.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二〉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三〉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四〉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五〉受監護宣告。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6-08
低收入戶各縣市標準不一.但他的兄姐或父母名下有財產他就沒資格伸請.除非先打脫離關係的官司確認.但脫離關係一般都是父母告兒子不知有沒有弟弟告兄姐的?他的情況應該先到里長或是里幹事那裡問問!.先伸請急難就助和就業輔導才對也較俯合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06-06
基本上要滿六十五足歲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向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06-08
39年次未滿65歲
基本上是算有工作能力
所以光看這條件是不符合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