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進階問題 - 工作
By Barb Cronin
at 2009-02-09T00:00
at 2009-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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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母跟生父離婚
與養父結婚
我生父有一份正當工作
但是我生母跟我養父都在監
在生母未進監前低收入戶已有申請過案
我跟我弟弟每個月各領3000,1800
所以,我們可以申請更進一級的低收補助嗎?
因為生活真的很困苦...
畢竟我生父不是我弟弟的生父!
如果有疑問,可以向我提出,在此先奉上20點!
Update:
你有被你的養父認養嗎
你本身有工作能力嗎
你有跟直系血親住在一起或同戶籍嗎
你的直系血親的資產
痾...我媽的資產就不用說了,我媽去申請時好像沒有查我生父的資產阿?嗯......我目前還在唸書,沒有工作=)
我是跟"養父"他們那邊的一個表哥,以及阿嬷住在一起,這算是旁系還直系啊?我也不知道有沒有被認養,是我媽跟養父結婚,我就跟他們生活在一起了,所以?
與養父結婚
我生父有一份正當工作
但是我生母跟我養父都在監
在生母未進監前低收入戶已有申請過案
我跟我弟弟每個月各領3000,1800
所以,我們可以申請更進一級的低收補助嗎?
因為生活真的很困苦...
畢竟我生父不是我弟弟的生父!
如果有疑問,可以向我提出,在此先奉上20點!
Update:
你有被你的養父認養嗎
你本身有工作能力嗎
你有跟直系血親住在一起或同戶籍嗎
你的直系血親的資產
痾...我媽的資產就不用說了,我媽去申請時好像沒有查我生父的資產阿?嗯......我目前還在唸書,沒有工作=)
我是跟"養父"他們那邊的一個表哥,以及阿嬷住在一起,這算是旁系還直系啊?我也不知道有沒有被認養,是我媽跟養父結婚,我就跟他們生活在一起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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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Connor
at 2009-02-09T23:46
at 2009-02-09T23:46
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你說更進一級應是升款的問題
你有被你的養父認養嗎
你本身有工作能力嗎
你有跟直系血親住在一起或同戶籍嗎
你的直系血親的資產
這些是審查的重點
升款縣市政府通常會派員審查,如果你有符合上面一二款的規
定
如果你寫申覆書,而且你又符合規定,依法他不能拒絕你的申
請
2009-02-11 11:13:47 補充:
你給的資料不具體
很難判斷是不是有符合規定
反正你就去申復就是了
不過你要注意
申復會查的更仔細
如果查到你家還有要計算的人口 而且讓你們不符資格的話
低收入戶的資格是會被取消的
不過我看起來你也不太符合第二款的資格
如果你很有信心
就去填申復表好了
希望你成功
By Emma
at 2009-02-10T01:15
at 2009-02-10T01:15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558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1.申請表1份。
2.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1份。
3.戶長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37/%E9%80%99%E4%BA%8C%E5%9C%...
By Jessica
at 2009-02-11T09:02
at 2009-02-11T09:02
請注意: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 , 或夫妻或父 ( 母 ) 、子 ( 女 ) 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 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 5-3 條) , 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 這是錯誤觀念。 所謂全戶 , 不以同一戶籍為限 , 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 法第 5 條 , 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請求給付扶養費。
低收入戶
甲、定義: 社會救助法第4 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 2 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 3 個月薪資證明 , 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 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 97 年 1 月 16 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 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丙、 98 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 最低生活費 :
台北市:98 年14,558 元。
台北縣:98 年10,792 元。
台灣省:98 年9,660 元。
高雄市:98 年11,309 元。
By Lauren
at 2009-02-11T01:21
at 2009-02-11T01:21
每個月各領3000,1800
很快就會被撤銷了
By Rebecca
at 2009-02-13T06:37
at 2009-02-13T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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