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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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20-09-15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0-09-18
推,雖然不知道你說的對不對,但我聽的懂…
Cara avatarCara2020-09-19
如果承租人不可憐,425可能不適用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9-20
一旦適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憐,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憐吧,沒租金拿欸
Elma avatarElma2020-09-25
這等於無償契約過給後手,C大要怎麼把它轉為有償的租
賃契約?
Mary avatarMary2020-09-27
我講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
Joe avatarJoe2020-10-02
425就是預設房客處於弱勢..雖然實際上不一定~
Zanna avatarZanna2020-10-07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認定不夠可憐而不適用的判決
Sandy avatarSandy2020-10-11
錒....不就是窮到沒錢租才去拜託用借的嗎..... 那個
理由蠻爛的
不是很懂學說拿弱勢保護的立論到底在想什麼
Kumar avatarKumar2020-10-14
未必預設弱勢,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Annie avatarAnnie2020-10-17
借地建屋又不是窮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錢蓋房子
了哪來窮,通常會有糾紛幾乎是親人間基於情誼把地借給
親人蓋房子,假設大伯借地給二伯蓋房好了,後來大伯死
了兒子繼承,嗣後把土地賣了,發生糾紛。要不然就是國
軍機關借地給榮民蓋眷舍,以便照顧眷屬生活,後來老榮
民幾乎死了剩後代,已無原先使用借貸之目的,所以把地
收回造成後代不滿,發生糾紛。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10-19
上面那是考試題目~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0-20
B啊,這篇我是支持你論點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10-22
那題目也是給d大跟j大看的...有關弱勢的說法
Yuri avatarYuri2020-10-24
關於弱勢保護的說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個人不覺得那
是理由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0-10-27
回樓上d大,很多老師跟教科書都說保護弱勢是理由
Necoo avatarNecoo2020-10-29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Yuri avatarYuri2020-11-02
呃....我知道很多老師跟教科書或坊間參考書都有寫保
障弱勢這點 也確實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參土地法1
00條上下的規定) 但我覺得說是承租人就是弱勢不然
不過有償無償跟債之相對性例外應從嚴解釋的說法我更
是認同就是了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11-06
就不一定是弱勢,你寫保障弱勢承租人,有些老師就覺
得很刺眼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11-07
這篇論點正確 推
Belly avatarBelly2020-11-09
抱歉,發言過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0-11-13
胡天賜,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
學叢論,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Emily avatarEmily2020-11-14
摘要:「本文結論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立法當時(
民國十八年)之所以採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固然是為了
保障基於社會經濟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雖然承
租人已不再是社會上之弱者,但仍採用買賣不破租賃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發揮租賃制度以及租賃標的物之經
濟效率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