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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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刑法初學者 查了一下手邊的書籍 打錯還請多包涵

方律師刑分 2014版2-104

討論的問題跟學稔那題應該類似

Q:受託交付公務員賄款之受託人,竟將該筆賄款占為己有,

或侵占受託購買黑槍之價金

是否成立侵占?


否定說:不法原因(應該就是指欲行賄之人)給付物之給付人,既

已喪失返還請求權(民法180)受給付人已不具返還義務

因此法律上自無保護之必要

肯定說:因不法原因給付者,不能請求返還之規定係債權關係

,而非所有權得喪之物權關係,交付人雖有不法之行為,

對其給付之物縱然未能依法請求返還,但取得之受託人

並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權,受託人易持為所有,自可成立侵占罪

(19非200 32院2513 林山田 各論上p379)

折衷說:委託關係屬不法原因給付,雖依民法規定喪失返還請求權

,但在委託人和受託人間,其委託信任關係之性質並無改變

此時應依其委託意旨而定,知受託人若未完成不法目的,應將

原物返還....(後面是討論受託人應將原物返還或是僅須返還替代物

之情形,就沒有打上來)

甘天貴 體系二 p237

@@ 供原po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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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9-21
受教了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9-23
= =我只是把資料打上來而已 李允呈得刑分解題趣沒有討論
Steve avatarSteve2014-09-28
這類的問題:)
Ursula avatarUrsula2014-10-01
感謝回應,我也是有看到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