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要跟對方和解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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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去地檢署報到了~檢察官說~6月23日早上還要在去一次~接下來好像是要跟對方和解~當天檢察官有問我說要不要和解~我說要~可是我發現他起訴我的有一些項目~都是對方在亂說~子虛烏有的事~對方要誇大了『侵占』金額~對方是我在全家便利商店工作的老闆~他把我任職期間所有的盤損的金額都算在我的頭上~太誇張了~然後總數說我侵占對方11萬元多~可是實際金額沒有那麼多~我也在檢察官面前坦承只有5萬6-5萬8~哪來的11多萬~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我不知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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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09-06-15
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勸你還是跟你老闆和解吧!這條罪判下來至少6個月有期徒刑,而且又不能易科罰金的。你老闆要求的合情合理,如果民事要求賠償,你也要賠這麼多。目前你只能在開庭的時候,跟檢察官報告,在你任職前平均每月就有多少錢的盤損(提出書面的證據和計算),並不是在你任職後才發生的,你實際侵占金額只有5萬6-5萬8��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6-13
和解吧~店舖盤點報告書你又拿不到,較優良的店舖每個月盤損值在3000以下的比比皆是,店舖只要出現誇張的盤損(高盤損看那個月人員異動,透過排班很好抓),店長算在你頭上很正常(而且走到法院階段,表示你被髒到了),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吧。業務侵占,屬非告訴乃論(公訴),沒和解的話,有機會判刑,在這種狀況下,俗稱以刑逼民,你不和解,就有機會判刑,和解的話,應該是會判緩刑。11萬付不出來,協調是不是可以少一點,抑或是分期,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