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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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甲婦與乙婦同在丙醫院待產,同晚各產下一女,因值班護士之疏
失而將雙方之嬰兒戴錯腳牌,致使甲婦與乙婦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誤抱對方之女嬰返家扶
養。事隔七年後,因甲婦為其女丁辦理證件之需而檢驗血型為 A 型,而甲夫婦均為 O 型
,再進行 DNA 比對後確定丁並非其親生女兒。幾經查訪後,證實乙婦所扶養之戊女,為
甲婦之親生女,而丁女為乙婦之親生女。

(一)甲或乙向丙醫院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得知真相後身心所遭受之痛苦,其法律依據
何在及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認定?
(二)丁或戊就其自身權利所受之損害,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想請問一下 這題考古題 我看網路解答 只答到侵權行為這部分

但我覺得這題 應該也可以討論契約責任 224 188這部分 為什麼答案裡都不用討論呢

還是我想錯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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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16-04-11
哇這題好難QQ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4-13
這題考點不再契約吧 況且醫療契約也不知有無特別法規定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4-16
這是那種考試的考古題?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04-19
高考法制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4-21
醫療契約可以定性成委任契約來類推適用嗎
Lily avatarLily2016-04-23
直接用529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