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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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門上班,途中遇到現就讀國中之鄰居乙,由於熟識,即順道載乙上學,甲載乙 往學
校路上遭 A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丙與違規超速之自用車駕駛丁撞到,甲、乙均受 傷,
查丙、丁過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 之過失。



想請教一下這題 乙 依184 185向甲丙丁求償 丙丁各付45%過失責任 甲付10%

而乙又因是被甲載的客人 甲是他的使用人 依217第三項 乙要承擔甲的過失

也就是 乙也要負10%責任 書上寫 乙可就剩餘90% 對丙丁 求償 (三萬x90%=27000)


那我不懂地方是 那乙對甲 可以求償多少呢? 這書上就沒寫了

乙10% 甲10% 丙丁各45% 這樣不就變110%了嗎....

乙10%過失 去跟 也是甲10%過失 求償 依法條217第三項 乙要承擔甲過失

乙自己有過失 我是覺得 應該自己吞下 不能向甲求償 只能向丙丁求償剩下90%

當然這樣好像有點奇怪,,,, 但是法條就寫 乙要承擔甲過失 這塊要怎麼解決

有什麼理由 可以繞過這條法條 解釋說乙去向甲 求償那10%的金額嗎

不曉得有人知道 我的問題點嗎@@? 麻煩先進指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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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7-18
甲乙一起負擔那10%,所以全部還是100%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7-07-22
講完整點,甲乙一起負擔甲的10%,不是甲乙各10%
Gary avatarGary2017-07-26
個人覺得甲對乙是好意施惠,甲所負的10%並非重大過失,故
乙僅得對丙丁請求90%的損害賠償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7-29
在LAW版不是回過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