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全家打工,任職大夜班,工時是每天12點到8點。第一:公司未為我保勞健保,在應徵時店長有口頭說。第二:我月休四天,光正常上下班時間每月就已經有208小時工時,且中間沒有所謂的休息時間(因大夜是一人上班),何況下班時間從不準時,不但未算加班,連多出工時的薪資都沒給。第三:老闆告知若公司未找到新人前不得離職,否則整月薪水都不發。第四:我們發現佬闆私下挪用營收的錢,包括一般營收及代收客人帳單的代收款,那個老闆有�
便利商店惡老闆 -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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