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將大樓管理維護工作簽約給"保全公司"在保全合約中,加入條款:甲方(管委會)同意乙方(保全公司)得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事項,委由"xxx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之前合約簽署都有樓管公司(資本1000萬)+保全公司(資本4000萬)2家公司合約,,這屆管委會只簽約給保全公司,由保全公司再委任"樓管公司"這樣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2條嗎?沒直接跟樓管公司簽約,住戶們擔心可管理到樓管公司管理品質嗎??
保全公司承攬大樓管理維護再轉包樓管公司疑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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