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司承攬大樓管理維護再轉包樓管公司疑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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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將大樓管理維護工作簽約給"保全公司"在保全合約中,加入條款:甲方(管委會)同意乙方(保全公司)得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事項,委由"xxx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之前合約簽署都有樓管公司(資本1000萬)+保全公司(資本4000萬)2家公司合約,,這屆管委會只簽約給保全公司,由保全公司再委任"樓管公司"這樣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2條嗎?沒直接跟樓管公司簽約,住戶們擔心可管理到樓管公司管理品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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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0-06-10
由於管理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需委任合法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之規定,因此如果造成住戶損害,管理委員仍需負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有公布之「委任管理維謢業務契約」,係是將有關保全工作複委任給合法的保全公司辦理。但,並無將大樓管理業務,複委任給合法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的前例。茲下錄民法第544條文:(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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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na avatarZanna2010-06-0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並沒有硬性規定管委會必須「直接」委任樓管公司^^換言之~「最未端受任者」有相關的執照、認可證就可以了。至於那要怎麼委來委去?那是社區內部的問題。委任管理服務人是管委會職權。住戶要介入管委會法定職權,就是應依法召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覆議而己。但是像這種不順你意就辭職型的住戶,通常對此事更加沒有著力點。因為住戶通常不會關注此事(住戶通常只關心結果,例如可以因此少繳管理費嗎?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