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公共汽車之車掌甲,雖聞車內忽然間充滿汽油味,但卻未通知司機停車檢查,乘客
乙此時點燃火柴抽菸,致發生爆炸,車輛遂被燒毀。試問甲之罪責
1、論甲就要討論保證人地位,但我想
a、法令上有規定:不知道哪部法上有規定,況且這是考刑法應該是預設考生不知道才對
b、密切生活關係:不對
c、自願承擔危險:如果說車掌有承擔危險應該是公車翻覆有救助乘客的義務,而不能
說有告知汽油味的義務,否則任何在公車上發生的事情都要歸咎車掌也太奇怪了!
d、危險共同體:搭公車不是危險活動,不對
e、危險前行為:不對
f、危險源監督:不對
g、場所管理者:公車上並不是危險場所,所以也不對
照這樣討論甲應該是保證人不該當。
2、就算甲保證人成立,但當時車內充滿了汽油味應該司機、乘客都會聞到,怎麼都沒
有出聲,所以行為跟結果之間根本是反常的因果歷程,根本不會構成173II!
不過蔡墩銘老師的書中有寫道甲有通知司機停車檢查的義務,理由不明,於因果關係
上也論述不多,使甲構成此罪,不知道各位大大的看法如何,請告知一下,謝謝。
--
乙此時點燃火柴抽菸,致發生爆炸,車輛遂被燒毀。試問甲之罪責
1、論甲就要討論保證人地位,但我想
a、法令上有規定:不知道哪部法上有規定,況且這是考刑法應該是預設考生不知道才對
b、密切生活關係:不對
c、自願承擔危險:如果說車掌有承擔危險應該是公車翻覆有救助乘客的義務,而不能
說有告知汽油味的義務,否則任何在公車上發生的事情都要歸咎車掌也太奇怪了!
d、危險共同體:搭公車不是危險活動,不對
e、危險前行為:不對
f、危險源監督:不對
g、場所管理者:公車上並不是危險場所,所以也不對
照這樣討論甲應該是保證人不該當。
2、就算甲保證人成立,但當時車內充滿了汽油味應該司機、乘客都會聞到,怎麼都沒
有出聲,所以行為跟結果之間根本是反常的因果歷程,根本不會構成173II!
不過蔡墩銘老師的書中有寫道甲有通知司機停車檢查的義務,理由不明,於因果關係
上也論述不多,使甲構成此罪,不知道各位大大的看法如何,請告知一下,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