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 ,
保險53條1項 ,我有點看不明白 …
法條說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
可是如果已經給付保險金 ,
保險人不是已經取得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而不需要再“代位”嗎?
我看書裡說保險代位本質跟民法代位不同 ,
另外在劉宗榮老師書裡看到
「保險人所行使者是自己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非代理被保險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不瞭解的是若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已經法定移轉給保險人 ,怎麼還是“代位”呢?
難道保險人是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主張給付損害賠償給被保險人或由保險人代為收領這樣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保險53條1項 ,我有點看不明白 …
法條說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
可是如果已經給付保險金 ,
保險人不是已經取得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而不需要再“代位”嗎?
我看書裡說保險代位本質跟民法代位不同 ,
另外在劉宗榮老師書裡看到
「保險人所行使者是自己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非代理被保險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不瞭解的是若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已經法定移轉給保險人 ,怎麼還是“代位”呢?
難道保險人是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主張給付損害賠償給被保險人或由保險人代為收領這樣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