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據實說明義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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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請教各位 ,
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
我在書裡面看到對於
“未據實說明的風險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又細分為
(a) 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達拒保程度 ,就仍可解約
(b) 非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未達拒保程度 ,才不可解約

可是對於89年司法官題目 ,
甲投人壽險 ,未告知有惡性腫瘤 ,最後死於地震 ,依照前面的模式 ,應該是嚴重影響對價平衡且若保險公司知道 ,一開始就會直接拒保的程度 ,所以保險人應可以解約 。
但是解題書卻是直接以無因果關係所以不能解約做結 。

請問各位到底要採哪個呢?
我一直是記無因果關係就不可解約就是了 ,沒有分的像上面那麼細 …

請教大家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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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4-05-08
兩個都要寫阿...一個是法條 一個是出題者的嘴砲學說
Iris avatarIris2014-05-12
原來如此 ,謝謝你的神速回覆 ,因為時間不多所以是在
硬啃解題書 ,不知那個是學說見解(汗) ,謝謝解惑~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5-15
因果關係說是肯定要寫的 至於對價平衡要細分到多少
看你寫字的速度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5-19
修法前危險估計說,修法後採因果關係說
Donna avatarDonna2014-05-24
你可看江朝國相關著作
Liam avatarLiam2014-05-25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
Hardy avatarHardy2014-05-27
這題還有考到追及性的因果關係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6-01
謝謝大家幫忙!我再去看看江老師的追及性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