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請教各位 ,
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
我在書裡面看到對於
“未據實說明的風險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又細分為
(a) 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達拒保程度 ,就仍可解約
(b) 非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未達拒保程度 ,才不可解約
可是對於89年司法官題目 ,
甲投人壽險 ,未告知有惡性腫瘤 ,最後死於地震 ,依照前面的模式 ,應該是嚴重影響對價平衡且若保險公司知道 ,一開始就會直接拒保的程度 ,所以保險人應可以解約 。
但是解題書卻是直接以無因果關係所以不能解約做結 。
請問各位到底要採哪個呢?
我一直是記無因果關係就不可解約就是了 ,沒有分的像上面那麼細 …
請教大家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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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
我在書裡面看到對於
“未據實說明的風險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又細分為
(a) 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達拒保程度 ,就仍可解約
(b) 非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未達拒保程度 ,才不可解約
可是對於89年司法官題目 ,
甲投人壽險 ,未告知有惡性腫瘤 ,最後死於地震 ,依照前面的模式 ,應該是嚴重影響對價平衡且若保險公司知道 ,一開始就會直接拒保的程度 ,所以保險人應可以解約 。
但是解題書卻是直接以無因果關係所以不能解約做結 。
請問各位到底要採哪個呢?
我一直是記無因果關係就不可解約就是了 ,沒有分的像上面那麼細 …
請教大家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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