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問題請益
如本法23條3項,26條2項,28等和27條
所謂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兩者有異嗎?
是指終止後仍支付的保費(非債清償)應返還呢?
還是指終止後,以前支付的保費應返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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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法23條3項,26條2項,28等和27條
所謂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兩者有異嗎?
是指終止後仍支付的保費(非債清償)應返還呢?
還是指終止後,以前支付的保費應返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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