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保險費返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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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問題請益

如本法23條3項,26條2項,28等和27條

所謂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兩者有異嗎?

是指終止後仍支付的保費(非債清償)應返還呢?

還是指終止後,以前支付的保費應返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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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07-20
指未到期部分保險費,假設年初交付一年期保費,若在二月
底發生終止事由,則終止後(3~12月)保費已交付,應返還
之。
Kama avatarKama2014-07-22
喔喔!感謝!一直忽略定期繳交的性質了!原來如此!
Ula avatarUla2014-07-26
此外,人身保險尚有116條第七項情形也要注意。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7-28
所以27條多那個逗號沒差囉?跟50條一樣贅逗號?
Jake avatarJake2014-07-29
沒差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8-03
謝謝!還真的忽略116了,只注意到119囧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