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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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東展的書
其中提到信託法第四條規定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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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指的是什麼意思?我一直很疑惑
但沒有看到相關的解釋(可能是我還沒看到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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