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規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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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準備信託,有2個疑惑。想請問一下,

1.關於受託人的資格部分,(東展書第48頁)

{依法不得讓受特定財產之人不得為該財產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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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受特定財產之人可不可以為該財產之受託人?


2.關於受益人之權利,聲請撤銷受託人所為處分的部份(東展書第43頁)

(相對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係違反信託本旨者,受益人始得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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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相對人,指的是委託人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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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08-08-01
應該"不得讓受特定財產之人"是一個名詞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8-08-01
好像是指一種人不能拿這種特定財產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8-08-03
"讓受"是一個詞吧 原PO應該是搞錯了 哈
Faithe avatarFaithe2008-08-05
不能讓受這種特定財產的人不能當作該財產受託人
應該是這樣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8-08-06
@@ 第一個懂了,謝謝:)
George avatarGeorge2008-08-09
第二個應該是行為的相對人? 受託人是買方 相對人就是賣
方? 看起來像是假設我信託10萬給你 說好不準去買股票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8-08-13
結果你跑去買股票了 那除非賣你股票的人是明知你不能買
George avatarGeorge2008-08-17
還賣給你,我才能主張撤銷買賣股票的效力?
反過來說就是如果賣方並不知情 那這個買賣股票就有效
Oscar avatarOscar2008-08-21
我只是照字面上解釋...有錯請指正<(_ _)>
Noah avatarNoah2008-08-22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