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公投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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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107年1月3日公布之新版公投法,
第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廢除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請問地方呢?原本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地方性公投審委會也廢掉了嗎?

另外,這是原本的流程,
人民-->公投審議委員會->連署->中選會->公告後1個月起->公投
提案 審 議 程序審查 至6個月內

現在廢掉公審會,提案就直接連署了嗎?
中選會只是審查程序是否合規定(如格式、資料、人數等)
然後一樣公告->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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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1-21
地方自治法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