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俸給法第11條第1項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1.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我的想法:
如單列七職等,調任七到九職等職務,敘七本一。
2.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
這邊卡關了。不知道什麼情形才會未達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一直想成權理,
麻煩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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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1.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我的想法:
如單列七職等,調任七到九職等職務,敘七本一。
2.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
這邊卡關了。不知道什麼情形才會未達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一直想成權理,
麻煩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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