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法第11條 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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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e前輩及a前輩,

我剛剛用單列八職等調升八至九職等的例子想好像就通了,

如果是單列八職等,敘八本一,連拿兩甲會變成八本三,475俸點

升任八至九職等職務的話,就可以改敘九本一,490俸點。


可是用單列七職等調升八至九職等的例子來說,不會有未達八職等最低俸點的情況:

單列七職等,敘七本一,連拿兩甲會變成七本三,445俸點,

升任八至九職等職務的話,改敘八本一,也是445俸點。


另外,因為兩位前輩各舉了七本一跟七本二調升八職等的例子,

就我目前認知,敘七本一跟七本二都不會有八職等資格,(一個剛升等,一個最多一甲)

若以這兩個俸級想要調升八職等,應該是以權理的方式,所以敘原俸級,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有錯,還請不吝指正!




※ 引述《acid99 (習得樂觀)》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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