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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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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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22-11-10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
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
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
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
,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
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
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
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Elvira avatarElvira2022-11-11
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Ina avatarIna2022-11-12
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
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2-11-13
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
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
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
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
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
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
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
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
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
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
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
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
會開花)
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
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
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
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
Joe avatarJoe2022-11-12
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義去貸款並買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
要件下,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
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貸款金錢所有
權與A屋所有權。
Faithe avatarFaithe2022-11-13
我想你完全搞混了,借名登記契約既然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
間的債權契約,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
Puput avatarPuput2022-11-12
的借名登記債權契約效力根本不會影響出名人與第三人之間
物權契約效力,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就使借名人取
得第三人的物權”或“因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而使出名人取
得第三人的物權”
各該契約效力都是獨立判斷契約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至
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麻煩去看一下,用裁定
字號去網路上隨便找都找得到),則是因為各該契約組合在
一起都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出名人無法取得原保地所有權
的原因是違反禁止規定,只是剛好借名登記契約也因為違反
禁止規定無效,所以才會有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影響出名人或
借名人取得物權與否的誤會,但真正的原因是各該契約違反
禁止規定而無效。
再舉一個例子,甲乙間約定乙為甲取得丙所有之B地簽訂借
名登記契約(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
第一種情形:甲實際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甲乙間借名登記
契約無效,但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故乙取得B地所有權。
第二種情形:甲具完全行為能力,甲乙間借名登記契約有效
,而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故乙取
得B地所有權。
Isla avatarIsla2022-11-13
我以為這是委任 債務不履行 權利交付瑕疵而已
Tracy avatarTracy2022-11-12
乙的主張是759-1 他有移轉的權利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2-11-13
甲的主張 這是借名契約 所有權仍然是甲的
Megan avatarMegan2022-11-12
主張並沒有分什麼有理由或無理由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2-11-13
就只是一個投資人委託別人買可能增值的東西 雙方有
沒有履行各自義務的問題而已吧
Hedy avatarHedy2022-11-12
乙會買這個不動產 是甲的特別授權534 類推委任
至於名字登記在誰下面 是借名契約 可類推委任
Leila avatarLeila2022-11-13
但乙認為這有增值 要賣的時候沒經過534
Hedy avatarHedy2022-11-12
上面打錯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2-11-13
小弟卓見是這樣
Steve avatarSteve2022-11-12
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759-1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2-11-13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759-1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2-11-12
回到一開始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11-13
就單純覺得前面說的那樣 債務 交付
Kelly avatarKelly2022-11-12
因為民庭決議106毀三觀 已經定調出名人有權處分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2-11-13
買受人無論善意 惡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權
Kelly avatarKelly2022-11-12
沒辦法...學說及實務上現在仍有爭議 何況只是考生
但用這種方式練習 我覺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觀
Harry avatarHarry2022-11-13
之前還有人說 借名登記要在土地謄本上註記公示有效
都借名了 誰會登記阿 ...XDDD
又不是信託
Emma avatarEmma2022-11-12
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
但你要主張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2-11-13
我認為惡意的買受人 不能主張759-1 II或土43
只能主張759-1 他是有權處分人
Liam avatarLiam2022-11-12
因為就是你說的 借名登記風險高 甲還願意這麼做
自然不用保護你 風險要由甲在立契約時承擔
Sandy avatarSandy2022-11-13
但我不曉得 這個會不會與限制行為人競合
因為 又有那種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blabla
再度毀三觀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11-12
可以併存啊,會覺得無法併存還不就借名登記的本質使然,
借名登記本質就是脱法行為不要否認,蓋規避物權公示原則
甚明,但實務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走向開放
承認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吾人或許可將借名登記契約視作
私人透過契約自由自行限縮私法自治領域,面對物權法定不
動如山的低首妥協,並背地裡行兩人間的自以為的私法自治
小宇宙,相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擴張私法自治
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
之問題乎?
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
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Adele avatarAdele2022-11-13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2-11-12
EOM出手都很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