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後附憑證是否必須為正本?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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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
登入帳簿。

假設台中分公司沒有會計人員 日常交易帳單由廠商送至台中分公司

經由相關人員確認帳單資訊後 以影本scan & email 至台北總公司會計『製作』傳票

因此『台北總公司傳票後附憑證皆為影本 正本留存於台中分公司』 此法是否可行?

依據前揭第23條條文,表明係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

並無規範傳票、憑證需放置一處 且的確根據原始憑證正確資訊編製傳票

僅係以影本方式取得該資訊

另憑證僅需依同法第27條保存五年即可 亦無規定需與傳票放置一處

請問此案是否可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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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2-12-17
有公司5年就燒毀傳票?財簽、稅簽、國稅局調帳?問可以確實可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2-12-19
給你正確答案的人;會計師、稅務員.......等
Ina avatarIna2012-12-24
正本寄總公司 留影本在台中不就得了 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