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整理利益 - 會計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財會債務重整十三號公報是否有修過?
因為上面好像找不到
當發生債權重整時,債權人「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需後續利息收入」的觀念

因為高點的書上面,對債務修改後債權人的利息收入為
利息收入=應收整理債權期初餘額*原始有效利率

分錄:
借:現金
應收整理債權
貸:利息收入

原題為
明華公司積欠台北銀行6,000,000之票據一張,雙方於X5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如下
1.本金將為5,000,000
2.免除積欠利息 $1,440,000
3.將原到期日X5年12月31日延到X7年12月31日給付
4.利率由原本12%→8%
並約定於X6年12月31日及X7年12月31日給付
若明華公司依約如期給付利息,則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
台北銀行於X7年度應認列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答案為$0
詳解就是開頭那句:依我國公報,此題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後續利息收入。
這是以前的概念嗎?

--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0-07-11
改了,參34號公報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7-12
我找過34號公報的第54、89-1、89-2、112項 好像都沒有寫到
Dora avatarDora2010-07-17
類似的觀念
Belly avatarBelly2010-07-22
若是舊規定,有債權整理損失的話,則新的應收款項BV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7-27
會包含利息收現數,因此在收到利息時當然不會有利息收入
Linda avatarLinda2010-07-30
至於新規定,因為整理損失是以現值計算,損失數會較大,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8-04
因此嗣候也會有利息收入。
打錯字..
Enid avatarEnid2010-08-08
大致上是這樣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