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物權化(租賃、使用借貸、買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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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甲為A地所有人,而甲與乙有一契約關係,嗣後乙依此契約關係在A地上蓋B屋

甲後將土地賣給丙,丙可否訴請乙拆屋還地?


一、甲乙契約關係為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債權物權化,在無第2項之情形下,
丙不得訴請之。


二、甲乙契約關係為使用借貸

這有爭議,實務見解是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是個案判斷,
綜合考量。另有認為,依釋字第349號意旨,若第三人即丙知悉甲乙間之
關係,則丙不得對乙主張之。


三、甲乙契約關係為買賣

依實務(70台上19)或學說見解,似認為因為債權僅具相對性,所以甲轉
賣給丙後,乙不得以對甲之契約關係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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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租賃關係既然有法律規定就先不論之。

那為何在「使用借貸」關係下,對相對人的保護反而比「買賣」來得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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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4-04
無償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4-04
小妹重新思考一下
Harry avatarHarry2016-04-09
大大所舉的例子,有個判決可以參考,100台上463
Steve avatarSteve2016-04-12
但這個判決是以誠信原則來拘束受讓人。
Kelly avatarKelly2016-04-15
變成似承認使用借貸可以拘束受讓人,妥適與否值得思考
Noah avatarNoah2016-04-16
房子有無辦保存登記有差嗎?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4-17
可能覺得甲願意無償借乙用,他倆關係較密切,尊重一
下原本的使用關係。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4-18
第三種情況變成甲一物二賣了吧 看誰先辦好登記(設計上
是丙) 乙對甲還有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可行使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04-19
第二種情況有認為使用借貸類推適用讓與不破租賃 以及
考量直接拆屋的不經濟性
Wallis avatarWallis2016-04-21
所以是就經濟上考慮嗎?買賣可以再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
但是贈與這邊房屋拆了就沒辦法救濟了?
Steve avatarSteve2016-04-22
如果改成第四種情況贈與契約的話 只能說乙太著急吧 還
沒有移轉登記就先蓋房子了
Robert avatarRobert2016-04-24
這時候我認為若考量408條贈與人無條件撤銷權意旨 在未
履行前乙的著急或許要自行承擔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4-27
但是買賣或贈與的情形下其實和債權物權化沒有關聯吧 可
以再讀看看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基礎為何xD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04-30
單以債權來觀察不太正確。占有具有公示性,公示加上對
於經濟弱勢的保護,形成425;使用借貸也有占有公示性,
但沒有後者,所以討論上比較特別;買賣是完全沒有兩者
的保護法益的債權,當然不會有。要物權化先要保護善意
第三人的概念,公示方法就很重要,349就是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