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刑事案件追朔時間是多久?! - 警察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1-12-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四年前暑假搭火車去台中途中..發生傷害案件!!
到了台中火車站...對方被警察請下火車...
不是其他乘客幫忙的話可能還會發生更不好的事情
當時我記得我有驗傷還有提告...只是警察說結果要等電話
後來我沒接到電話...也不知道結果...
現在搬回桃園了...請問這樣還可以追朔嗎?!
請知道的人跟我說一聲謝謝!!
Update:
to 匡:文中提到對方直接被警察請下火車所以當然知道是誰!!
to 輝:請問該打去哪一間法院問?!不知道台中火車站旁邊警局是第幾分局?!
Tags: 警察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1-12-30T13:01
本題,本人決議以實際案例來搶答,案例是以兩造互控傷害,並非如其他二位所謂的,『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根據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六個月內之內提出告訴,逾期就不得提起告訴了,那追訴期多長都沒用了,因為你己經不能告對方了』。
先說明以下二造互控傷害者都是本人友人,但由於一方時常免費替本人維修電腦,故而傾向上述半年追訴期之最後一日,提告黃姓友人之策略,結果,黃姓友人請出當年傳訊當任總統的李X春檢察官代狀私下與本人較勁之特別案例,最終本案還是二造和解收場,但刑事部分依然被判易科罰金。
2007/10/27日 本人因此案提問相關事實依據
(點擊既可)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技術引用請益法學前輩疑問?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qo/i10/ico_my_newwindow.gif

注意 這是原告利用追訴期卻依然變被告案例:
以下是本人替26歲 黃姓友人 因案 以為已過半年追訴期,卻依然被告實際案例範本答辯內容(二者都姓黃 以下 答辯狀 僅以年紀表示 其餘 個資 刪除 案號保留)
刑事答辯狀案號:96年易字第405號股別:庚
答 辯 人 :黃XX 男 26歲(即被告)
告訴人:黃XX男44歲
為被告涉嫌傷害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依法依據刑法第23條(緊急避難)
提出答辯事:壹、 本案說明:
一、本案已由被告(26歲黃XX)另案提起(44歲黃XX)不法傷害他人身體並經他案,96年度偵字第517號偵查終結移送花蓮第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413號判決處刑,原告44歲黃XX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正之判決。
二、依據刑法第23條,因避免他人或自己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為難情況出自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三、請求不起訴之說明。
貳、本案答辯
一、本案原告訴人輕微傷害起訴部分,經檢察官偵查證據清單以及待證事實部份,事實上依據證據清單部分以及96度花簡字第413號之判決(在卷)其中證物手機簡訊部分,足以證明原案之被告黃勝益乃蓄意計畫行毆之事實,故此待證部分,被告實乃前往原告店裡消費(原本為黃勝益所經營之「XX網咖」聘請之員工),因工作技術上發生爭議,本案原告人黃勝益不滿而辭去被告又不滿員工技術上之保留而心生懷恨,預謀蓄意傷害被告經另案判決處行,被告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下發生推擠而輕微傷害44歲黃XX部分,故而原案(96年度花簡字第413號)亦判處原告黃勝益傷害他人之身體,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判決。
二、原告44歲黃XX蓄意預謀傷害被告證據(另案在卷)之說明如下本案發生日為95年7月14日凌晨1時10分許發生(依據96年度花簡字第413號判決內容所述時間)與被告日前同事(英茹)善意告知本案之被告所發出簡訊內容、時間吻合又來不及應對緊急之情況下簡訊內容如下:簡訊發出之手機號碼為(44歲黃XX員工於上班時緊急所發)簡訊所發號碼級名稱為:英茹:
接收號碼為:26歲黃XX:
簡訊內容:笨蛋,老闆剛才剛說如果你們來的話要跟他們說...不知晚班的會不會打給老闆,不知他們在緊張啥發訊時間:2006/07/14 依據時間與本案發生時間吻合,本案被告方才停下機車尚來不及閱讀簡訊內容情況下既歩入該店內既受本案告訴人44歲黃XX,尚不知所故而瘋狂毆打緊急情況下發生排擠而發生輕微之傷害與本案被告之傷害比較(96年度偵字第517號判決書內容)明顯被告傷害嚴重情況有臉部、左眼、胸壁、左手等多處擦、挫傷之事實,以及造成被告手機、眼鏡等毀損足以證明本案被告實屬緊急情況下不得已所發生排擠而輕微傷害本案告訴人。
三、本案追溯期無效之抗辯。本案提起時效過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前段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本案發生日為95年7月14日凌晨1時10分發生至原告提起時間,以明顯超過法定之期限。四、不起訴之處分之請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曾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之抗辯。
本案與96年度花簡字第413號之判決實屬於 所謂罪無二判之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252條第一款、第5款、弟8款,以及刑事訴訟法260條為抗辯。曾經判決確定者,以及刑事訴訟法260條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之抗辯。
附件證物:1、 96年度偵字第517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乙份。2、 92年度花簡字第四一三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件乙份。3、 由44歲黃XX之員工手機號碼 發於被告26歲黃XX之手機號碼 拍照內容綜前所述,狀請 鈞院鑑核,請刑法23條前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不罰之抗辯,及上述之刑事訴訟法墾請判為不罰或不起訴之判決,實為感德 此 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鑑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日
2011-12-27 01:38:40 補充:
慘!個資 沒完全刪到><
本件案例 就是已過6個月 追訴期 依然被控傷害例子
李檢察官(非上班時間替44歲 原告代狀) 這招確實利害
他所引用的是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在引用 刑法 第 80 條 來追訴
2011-12-27 01:39:55 補充:
第 一一 章 時效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因此你的案件是5年的追訴期 不是半年
2011-12-27 01:46:01 補充:
再者 你當實以報案 有驗傷還有提告...只是警察說結果要等電話
這已算提告 而未結案
縱然是 已經給吃案 還是有招
瀆職罪 另案起訴 在申請國賠方式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就看你敢不敢玩警方而以
2011-12-27 01:47:58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敢玩的話 這裡也提供國賠法
2011-12-27 01:54:55 補充:
以上既是 本人私下與李檢察官
私下過招 (之後 聽44歲黃姓友人 他也佩服本人 使用 最後一日 提告)
當庭 44歲 黃姓友人 道稱 我方玩法使詐 檢察官偵查庭審案時
都偷笑出來 但 最後 44歲黃姓友人 請出 李檢察官 寫狀 我方卻還是被倒將一軍
2011-12-27 02:19:29 補充:
更正
時引用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以及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第一項提起公訴
有興趣者 研究看看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1-12-29T17:03
此問題答案,似有錯誤。
原答案似將「告訴期間」與「追訴期」搞混了
受限於字數,詳細說明,請見評論。
傷害案的告訴期間,仍是六個月,追訴期是二十年。
版大只要當時確定有提告,那就依然可以追訴
只是可能嫌犯被通緝或其他原因找不到人,所以暫時沒有下文
並不一定是警察吃案
在告訴期間最後一日提告
有點類似刑事突襲式裁判,雖合法,但......
反制的方法很簡單,由配偶或其他有權提告之人再提告即可
因配偶或其他有權提告之人,其告訴期間是由知悉之日起算
2012-12-08 17:51:58 補充:
《評論》傷害案刑事案件追朔時間是多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1-12-26T02:12
傷害之被害人應於半年內以驗傷單提告若事已4年可致電到當初發生地的管轄法院尋問也有可能因積案過多而忽略也有可能當初承辦員警疏忽未移送法院總知可打電話進去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問 此為本人部落格 將會陸續秀出生活相關法律http://tw.myblog.yahoo.com/jw!AvF3tWOWGRQ52hGrN642... 連最後那兩個小橫線也要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1-12-28T11:46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其追訴期應該是十年
而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根據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六個月內之內提出告訴,逾期就不得提起告訴了,那追訴期多長都沒用了,因為你己經不能告對方了
你的案子已過了四年,通常這種案子不太可能拖這麼久,是不是你不知道對方是誰?警方找不到嫌犯?所以才拖這麼久?無法移送?
如果你知道對方是誰,他有被移送,檢察官通常會傳你去問,就算被不起訴,也應該會寄不起訴處分書給你,還是警察忘了移送?是吃案嗎?
2011-12-26 22:31:34 補充:
<>你可以至當初報案的警局(或打電話)去詢問一下,當初案件有無移送地檢?
<>如果有,再向法院查詢,你不方便去法院的話,可以寫狀紙或信至地檢署詢問,
我經常寫去法院詢問一些事情,幾乎每次都有回文(只有一次沒回),
應該就可以得到你想知道的答案了!
<>我有看過法院將案件擱置10年,後來才發現的情形,但這種情形很少見,我個人覺得比較有可能的是警方沒有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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