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不起訴...可以反要求對方賠償嗎?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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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1-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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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酒駕撞我和我男朋友... 我和我男友就車禍這事情已經和他和解了...
可是他換誣告我男友傷害,他拿車禍的驗傷單去告我男朋友... 說臉上的傷是我男友毆打他的... 因為我們有照片顯示那不是我們打的,所以最後獲得不起訴...
除了告他誣告以外,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他賠償我們這幾次請假出庭的工作損失及車資嗎?... 很厭倦還要跑法院,又要傳票又要證人... 但又不甘心他這樣造成我們的困擾和損失卻絲毫沒事...
請問有什麼方法幫幫我?... 男友請假出一次庭薪水就少2千塊... 再加上我的以及車資... 算下來大概少賺了8千塊在這場訴訟裡... 很不甘心耶 ><
Update:
他是拿車禍的驗傷單... 告我男朋友毆打他... @@"
是對方酒駕,酒測值 0.86 ...逆向撞我們,我們沒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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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10-24T22:46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妳男友發生車禍,對方之車傷賠償,已經和對方達成和解
詎料對方卻拿車傷,誣陷妳男友毆打他,提告妳男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
妳們打算提告對方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誣告。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若妳男友確實沒有動手打對方,對方如此不實之指控,其誣告知罪行是會成立的。
妳們因對方誣告所造成之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據以求償,對方無故之誣陷,對你男友會造成名譽上之損害,妳男友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
民事之賠償與刑事之處罰,本就單獨論處。因此民事之求償應另行提告,不過妳們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以提告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賠償之方式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也就是在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審理時以書面或口述之方式向法官提出就可以了。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1-10-26T14:09
若誣告罪成立
版大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 487條 提出刑事附民事賠償
理由為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若要賠償 必須要告民事 方能成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0-27T17:49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此外,誣告罪之成立,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位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ㄧ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上面兩則是給你們參考用的 其中問題你所說的車禍驗傷單和他告你們的罪名是否如實 他告你們的是普通傷害罪嗎?? 還是過失傷害 因為車禍驗傷單證明的是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故他當然不算誣告 為如他以車禍驗傷單虛構事實指你男友故意傷害他 則就有成立誣告可能
此時方有可能依損害賠償原理向對方請求 否之 被告出庭是義務 故無法求償 即便是對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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