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新手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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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學 所以優先購買權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 "抽籤" "比例"的差異性

1.民法824條第6項: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順序以抽籤定之

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順序以登記先後為之
(我解讀為指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是這樣嗎= =?)

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部分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比率定之。

想請教這3種的使用時機是!?

另網路上看到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權,今乙要出售,優先順序為啥是丙>甲

為啥不是用上述第2點,以登記先後順序為之,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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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7-04-24
1.優購權目的 簡化人數或房地合一 2.債權效力物權效力 3.
有地無屋 有屋無地 4.物施8-5加進來看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04-28
土法104(具有物權)的效力:其構成的要件1.要地上權 典權
土法104(具有物權)的效力:其構成的要件1.要地上權 典權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5-02
因為物權效力優先...土34-1僅具債權效力
Rae avatarRae2017-05-06
人承租人要建有房屋才有適用。2.要用同一條件(價金方式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5-09
給付方式要相同 才有適用
Andrew avatarAndrew2017-05-11
土法34-1 主要是用在共有人間 共同承購按應有部分比率
Jacky avatarJacky2017-05-13
只有債權的效力
Eartha avatarEartha2017-05-16
如果該題丙無建築房屋,則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Yedda avatarYedda2017-05-20
次序=排他性 抽籤=第三人 比率=共有人
Ingrid avatarIngrid2017-05-20
抽籤打錯 是給誰都無礙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5-25
上面專家都講完了,補充立法理由 土104~房地合一
(公益) 土34-1簡化共有關係減少共有人數促進土地利用
(私益) 基於 公》私 故104優購》34-1優購
Dora avatarDora2017-05-26
1.824 分割本為消滅共有 不許再共有 故抽籤 2.34-1本來是
共有 買完還是共有 3.8-5有屋無地 拆屋還地 比例 4.有地無
屋 抽籤 大概是這樣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05-27
謝謝各位大大 我消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