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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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大概是

甲為已登記地A地所有權人,並將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後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之後甲並未通知乙而將該A地出售給丙,而丙在之後又賣給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記)。

想請問這個情況下

因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所以原本甲跟丙訂立的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乙

那這樣子,乙還能主張因契約無效而有機會優先購買A地嗎?

1.假如可以的話,善意的丁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假如不行的話,表示丁已善意受讓,

所以無法塗銷該所有權,那這樣下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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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題目是自己想的,可能內容不盡完善

大致上是想要問當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在一起時

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又該怎麼處理

雖然實例上可能不太會發生這種事啦...

希望能聽點大家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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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16-06-14
我認為可以 理由是A地出售給丙後 丙乙間的租賃關係仍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6-16
存在 當丙再讓售予丁時 仍符合土法104條之要件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6-21
是故丁只得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6-22
頂多就 … 損害賠償 …不過也要舉的出受什麼損失
Edwina avatarEdwina2016-06-22
我認為可 丙售丁時 甲與乙租賃關係仍存在A地上 符合104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6-23
104是物權效力,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登記機關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6-26
塗銷原本的移轉登記,但是過去了之後再移轉給善意第三者
Edwina avatarEdwina2016-06-30
就沒辦法了,實務很多,都是直接上法院
只能打那個善意第三者是否真的為善意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7-02
推樓上講的
Olga avatarOlga2016-07-06
如果土地被要回去,丁能向丙要求負權利瑕疵擔保責
Noah avatarNoah2016-07-09
幫環境組小丑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