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移民法第25條永居: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外國籍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
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工作
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請問是要如何以就學及就服法8至10款之人為依親對象呢?
是因為第26條第3款嗎? 可以舉例說明一下嗎?
以就學為居留原因的條款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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