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考古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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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特三等第四題:

籍重慶之甲男於1946年與同鄉之乙女結婚,1949年甲男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並於1951年
在台北與丙女結婚,1986年在高雄與丁女結婚;嗣後甲於1988年返鄉探親時方知乙女已於
1956年改嫁戊男,甲遂與己女結婚並在蘇州定居。試問上述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

1. 甲與乙:依兩岸條例64條,雙方皆重婚,甲與乙婚姻關係消滅。

2. 甲與丙:依兩岸條例64條,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利害關係人不得撤銷。

請問甲與丙之效力應該用哪一條敘述?

3.甲與丁:雙方皆在台灣地區,不適用兩岸條例64條重婚處置規定。依兩岸條例53條
結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應依台灣地區民法985條、988條第3項規定,結婚為無效


4.甲與己:婚姻效力應適用兩岸條例64條反面解釋,
76年11月2日重婚無效嗎?

甲與己不清楚該用哪一條敘述。

#有買函授,可是函授課業諮詢提問只能問教材上內容,希望有人能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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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8-03-27
這一題先不管題目了啦,感情是可以這樣玩的嗎?
Adele avatarAdele2018-03-27
感情太複雜,都判死刑
Agatha avatarAgatha2018-03-31
確實很複雜哈哈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