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行政法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兩個問題:
(一)
行政程序法117條,處分機關的職權撤銷。
依121條,需要從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意思是兩年後機關完全無機會撤銷嗎?

又依訴願法80條,訴願提起逾期下不受理,但原處分機關還是有機會職權撤銷。
這條是117的特別規定,請問除此之外,機關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撤銷?


(二)
釋字546提到被拒絕考試有訴之利益。

我覺得可以走訴訟法第5條課予訴訟。
訴訟走到一半,考試已經考完了,只好變更成196確認訴訟。

請問是否可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先准許參加考試?
或是用116停止執行?

因為我看到撤銷跟確認訴訟要走停止執行
課予跟給付訴訟要走保全程序

以這個例子,一開始走課予,後來改成確認,這樣該走停止執行還是保全?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