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則刑法問題 - 考試
By Michael
at 2014-03-05T00:06
at 2014-03-05T00:06
Table of Contents
1.緊急避難所犧牲的法益可否是國家法益
EX 某甲遭持槍威脅去偽證行為
於此種情形某甲地無罪論述 是要以緊急避難為之 還是罪責不具期待可能性?
個人以為是不具期待可能性 而且就算是可以緊急避難 個人法益與國家法益要怎麼衡量?
2.刑法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EX 甲教唆殺人犯乙湮滅自己殺人罪的證據
我的想法:本罪以他人刑事證據為罪責要素 殺人犯乙為湮滅自己刑事案件罪證
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具違法性 惟不具罪責不成立本罪
甲成立教唆犯 依照限制從屬性原則 可從屬於正犯乙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
其罪責仍由甲自己本身判斷 對甲而言其證據仍為"他人的"因此具備罪責
成立本罪教唆犯
我的疑問:我在解題書中看見的是"教唆之人,依照「限制從屬理論」,教唆犯必須從屬於
正犯的「不法」,換言之,要是今天本案中的正犯並沒有不法性,那麼教唆之
人就會因為欠缺可資從屬的不法也不具備不法、因而也不會成立教唆犯了"
想請問的是明明說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為罪責要素,基於限制從屬理論不是
不應該及於罪責嗎,為什麼擬答會這樣寫,正犯明明是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的不法刑事行為阿怎麼會說他沒有不法性呢,而且罪責要素不是個別判斷嗎
以上兩則疑惑 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大家!
--
EX 某甲遭持槍威脅去偽證行為
於此種情形某甲地無罪論述 是要以緊急避難為之 還是罪責不具期待可能性?
個人以為是不具期待可能性 而且就算是可以緊急避難 個人法益與國家法益要怎麼衡量?
2.刑法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EX 甲教唆殺人犯乙湮滅自己殺人罪的證據
我的想法:本罪以他人刑事證據為罪責要素 殺人犯乙為湮滅自己刑事案件罪證
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具違法性 惟不具罪責不成立本罪
甲成立教唆犯 依照限制從屬性原則 可從屬於正犯乙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
其罪責仍由甲自己本身判斷 對甲而言其證據仍為"他人的"因此具備罪責
成立本罪教唆犯
我的疑問:我在解題書中看見的是"教唆之人,依照「限制從屬理論」,教唆犯必須從屬於
正犯的「不法」,換言之,要是今天本案中的正犯並沒有不法性,那麼教唆之
人就會因為欠缺可資從屬的不法也不具備不法、因而也不會成立教唆犯了"
想請問的是明明說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為罪責要素,基於限制從屬理論不是
不應該及於罪責嗎,為什麼擬答會這樣寫,正犯明明是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的不法刑事行為阿怎麼會說他沒有不法性呢,而且罪責要素不是個別判斷嗎
以上兩則疑惑 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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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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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4-03-06T10:24
at 2014-03-06T10:24
By Linda
at 2014-03-11T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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