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公司於94年底投資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丁公司債券,面值$500,000
票面利率9%, 每年3/1及9/1付息) 公平價值為$528,500
於95年2月1日出售全部丁公司債券共得現金$547,450(含利息並付交易成本$6,300)
則出售時應認列金融資產評價利益若干?
志光算式如下:
500,000*9%*5/12=18,750
(547,450-18,750+6,300)-528,500=6,500
我自己的想法是-6,300 因為淨售價是扣除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的淨額
想問說 為什麼這麼要用加?
2.甲公司在X1年購入股票投資, 購入成本為$80,000 ,並將之歸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X1年底該股票投資之公平價值為$75,500。 X2年5月2日甲公司以$82,000處分此投資,
則甲公司應認列?
志光算是如下:
80,000-75,5000=4,500
82,000-75,000-4,500=2,000
分錄: 現金 82,000
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 2,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82,000
處分投資利益 2,000
我的想法是
第一個式子是X1年底未實現損失
第二個式子是X2年未實現利益扣除X1年底未實現損失
所以此未實現利益=處分投資利益 是這樣嗎?
另外想問該分錄是不是合併分錄? 有點難理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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