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相關事宜!? - 工作
By Lily
at 2010-12-08T00:00
at 2010-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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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請幫忙協助提供意見,謝謝。
下班途中(會先至客戶端送樣品),因發生事故相撞,已報警處理並且備案,也有診斷證明書。
但因,醫生未囑咐,應該建議休息多久!?這樣我休息1-2天是否合乎規定??
告知公司人事人員,他表示這樣不可請公傷假,必須認定是非肇事者,才給予公傷假?!?
因職業務工作(必須開車),晚上發生車禍,挫傷以及撞傷腫起,希望可以休養幾天。
下班途中(會先至客戶端送樣品),因發生事故相撞,已報警處理並且備案,也有診斷證明書。
但因,醫生未囑咐,應該建議休息多久!?這樣我休息1-2天是否合乎規定??
告知公司人事人員,他表示這樣不可請公傷假,必須認定是非肇事者,才給予公傷假?!?
因職業務工作(必須開車),晚上發生車禍,挫傷以及撞傷腫起,希望可以休養幾天。
All Comments
By Belly
at 2010-12-08T07:20
at 2010-12-08T07:20
看看勞委會的解釋令:
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6日台(76)勞動字第4763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
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工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
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雖是76年的解釋令但現在亦適用.
上下班車禍事故並非一定會報案.許多事故是自行就醫處理
所以勞雇雙方應秉誠信原則相互信任
但因,醫生未囑咐,應該建議休息多久!?這樣我休息1-2天是否合乎規定??
並非以醫生囑言為憑
再看看另一解釋令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5)台勞動三 字第 100018 號 函要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 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如無法從事工作須略作休養.需與雇主協商.此協商
1. 與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無關.此系依據勞基法協商受傷休養.休養並不一定會到診所醫院治療
2. 即使有醫療行為也不一定申請勞保給付
3. 所以勞雇雙傷應採誠信原則相互討論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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