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與公司要你走人?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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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3-09-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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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剛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公司期間,摔斷了腿
請了3周的公傷假,再次回診時醫生卻要我休息一個月
若在休一個月就會超過新進人員考核的三個月時效
而我跟公司主管說明時,他卻說他無權限准我假,
且又因為我考試認證沒有通過,
我覺得公司好像有意要我直接走人
請問公司可因"考試認證未通過"就叫我直接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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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歐吉桑:
您的第六點-【假借職災之名,想不工作就有錢領,誤解你的工作態度。】
我想公司的人可能都這樣想吧,所以才會讓我感覺有意要讓我直接走人
我的傷勢,我斷的部位是骨盆下,我現在依然無法靠自己的力量走路,必須依賴輔助器或拐杖才有辦法,就算不得已要我靠自己的力量走路,我走不到3分鐘就會很痛。
我第一次看醫生時,醫生就很明確的告訴我這個傷勢要3個月才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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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3-09-13T00:37
一、在公司上班時間受傷是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工傷。
工傷假無權限准,主管也是工人,也聽命於人,有難言處,並不須挺你體諒一下。
二、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三、沒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情形,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傷假期間不可藉故要求離
職。第13條、、、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資遣費】
五、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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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3-09-10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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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台人員vs外場服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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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3-09-10T00:00
墾丁民宿櫃檯人員or機場的餐廳外場你會選哪一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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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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