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3/3日下班時間遭不明人士撞傷對方肇事逃逸,
腦震盪+顴骨骨折,3/12於國泰醫院出院-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標明
宜休養一個月,公司仍不斷要求回去上班,但期間仍嚴重暈眩及嘔吐,
之後改看新光醫院,耳膜因強烈撞擊影響平衡,
4/11開立診斷證明標明休養一個月,
但公司回應表示他仍可以拒絕診斷證明,請問是否仍可遵照診斷證明繼續休養?
p.s公司表示我發生車禍為下班時段,非上班出公差,不能全叫公司吃虧!
是這樣嗎?
公司是否能對我做出任何處分(開除或拒絕支付薪資等等)?
腦震盪+顴骨骨折,3/12於國泰醫院出院-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標明
宜休養一個月,公司仍不斷要求回去上班,但期間仍嚴重暈眩及嘔吐,
之後改看新光醫院,耳膜因強烈撞擊影響平衡,
4/11開立診斷證明標明休養一個月,
但公司回應表示他仍可以拒絕診斷證明,請問是否仍可遵照診斷證明繼續休養?
p.s公司表示我發生車禍為下班時段,非上班出公差,不能全叫公司吃虧!
是這樣嗎?
公司是否能對我做出任何處分(開除或拒絕支付薪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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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案件來說..我在公司工作時.不慎被重物壓傷手指.造成骨折...請了二星期的假..公司一點表示都沒有..連個紅包都沒有.我又能怎樣呢..為了家庭.我又不能離職....這也就是勞工的命.....勞基法都是訂假的..很多勞工還不是為了家庭.小孩.不得不去做..不是嗎..
當我真的搬出勞基法時.我去檢舉時.也就是我忍無可忍.不想做了.也代表著這間小公司會被我檢舉而倒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