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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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想請問關於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的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我一直弄不懂這個邏輯,他和第一款的經過高考及其它考試的人員有何差別?
是否有實例可舉?

第六項中的資格也是差不多的疑問,請問有人可以替我說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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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6-06
1款都是經考試,但若是升等訓或只考過普考以下的,就適用2款
,以學歷劃分且職務資歷加重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6-08
銓定資格考試是17條6項3款的用語吧~沒看很懂問題!
Zanna avatarZanna2016-06-08
應該是舊法沒有薦8天花板的限制,後來有了但這邊也沒修法
的實益就放著
Erin avatarErin2016-06-10
我在這也頓了很久後來想想因該是他有寫施行細則前適
用!所以因該是在講舊升官等考制度換到新制度條件
Una avatarUna2016-06-14
二款是舊分類職位制人員...這都是早年公務人員制度,還有
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不能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除非先通
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Adele avatarAdele2016-06-19
這和舊法有無限制無關,而且依之前的制度取得和高考相同
的資格,不因舊制廢除就喪失資格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6-19
如果有郭老師的書,應該是第二章人事體制的內容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06-20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
務人員條例第5條,如:通過專技人員高考轉任公務人員,
通常需有大學或獨立學院之資格,而轉任後任職至薦任第
九職等,即符合該規範
Iris avatarIris2016-06-24
考銓雖然分章節,但彼此關聯性大,前面基本觀念沒建好,
後面就會不知所云了,更慘的是,當考上實際看到同仁履歷
而不知其義,甚至造成損失,同仁是可以告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