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請問關於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的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我一直弄不懂這個邏輯,他和第一款的經過高考及其它考試的人員有何差別?
是否有實例可舉?
第六項中的資格也是差不多的疑問,請問有人可以替我說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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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關於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的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我一直弄不懂這個邏輯,他和第一款的經過高考及其它考試的人員有何差別?
是否有實例可舉?
第六項中的資格也是差不多的疑問,請問有人可以替我說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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