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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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想問板上大大關於18條1項第一款的實際例子

因法條明文規定:


現職公務人員的調任,依下列規定 :



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間之職務得予互相調任;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

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互相調任



我不懂的點在於職系間的調任

簡十二職等和其餘職等的分別??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可以的話想請用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各職系間做例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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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3-05-11
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就是不同職系
Kumar avatarKumar2013-05-13
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是屬於不同職系,但是是同一職組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5-15
這兩個職系都是屬於普通行政職組,所以除了簡任12職等以上
Delia avatarDelia2013-05-18
其他的各職等人員,只能在這普通行政職組內互相調任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5-18
你可以去查一個叫"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5-22
調任也有一個規定表,例如經建可以單向調任一般行政
Eden avatarEden2013-05-26
小弟是這麼記的職組>職系>職務 12職等快頂天了~當然隨便調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5-27
順便推2樓所提供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5-27
謝謝大大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