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 - 考試Genevieve · 2013-05-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如題 想問板上大大關於18條1項第一款的實際例子 因法條明文規定: 現職公務人員的調任,依下列規定 : 一 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間之職務得予互相調任;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 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互相調任 我不懂的點在於職系間的調任 簡十二職等和其餘職等的分別??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可以的話想請用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各職系間做例子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Oscar2013-05-11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就是不同職系Kumar2013-05-13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是屬於不同職系,但是是同一職組Thomas2013-05-15這兩個職系都是屬於普通行政職組,所以除了簡任12職等以上Delia2013-05-18其他的各職等人員,只能在這普通行政職組內互相調任Odelette2013-05-18你可以去查一個叫"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Caitlin2013-05-22調任也有一個規定表,例如經建可以單向調任一般行政Eden2013-05-26小弟是這麼記的職組>職系>職務 12職等快頂天了~當然隨便調Carolina Franco2013-05-27順便推2樓所提供Skylar Davis2013-05-27謝謝大大們解惑Related Posts中會郝強,課本例題疑問……郵政法電工機械跟輸配電學 函授師資請問各位先進有去宏華面試的嗎??政會.會審法規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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