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相關較重要的任用法25條、26-1、28條
原條文:
1.簡任、薦任由總統任命,委任由機關首長任命
2.簡任每一職等皆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原9項
修正:
1.委任也改為總統任命
2.簡任僅初任需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新增受免除職務者增為10項
4.任用法26-1新增機關首長
修正草案說明:
https://i.imgur.com/1xfNiFh.jpg
是說委任改為也由總統任命也沒有感覺比較尊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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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1.簡任、薦任由總統任命,委任由機關首長任命
2.簡任每一職等皆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原9項
修正:
1.委任也改為總統任命
2.簡任僅初任需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新增受免除職務者增為10項
4.任用法26-1新增機關首長
修正草案說明:
https://i.imgur.com/1xfNiFh.jpg
是說委任改為也由總統任命也沒有感覺比較尊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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